焦氏易林·艮之讼
艮为山(第 52 卦)之天水讼(第 6 卦)
元后貪欲,窮極民力。執政乖互,為夷所偪。
变爻
第 2、3、4、5 爻(自下而上)动,共 4 爻变,艮为山变为天水讼。
按朱熹考变占应读的经文
四爻变,以之卦两个不变爻的爻辞占,以下爻为主。
之卦讼第1爻(为主):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之卦讼第6爻: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本卦与之卦
- 本卦:艮为山(第 52 卦),卦辞:艮: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。
- 之卦:天水讼(第 6 卦),卦辞:讼:有孚,窒。惕中吉。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上一首:艮之需 · 下一首:艮之师 · 反向:讼之艮 · 讼之六十四首
录文取自 Chinese Text Project(ctext.org/jiaoshi-yilin),部分章节取自 Internet Archive 存档,已与维基文库四部丛刊本逐首比对,保留底本繁体字形。易林诗是汉代的占辞,本站作研读材料,不作吉凶断语。